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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商品侵权吗?广东首例案件终审判!

标签:公司 法院 产 侵权 商标权  日期:2020-05-13 02:54
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其通过订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

  商标权人制造销售的正品,却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平行进口商品会构成侵权吗?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注:“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订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

  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

  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悉,该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商标权人制造销售的正品,却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平行进口商品会构成侵权吗?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注:“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订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

  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

  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悉,该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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