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珠海新型产业用地管理,配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
日前,《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
珠海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
符合条件可配置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
《办法》称,珠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资格认定实行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制度。市工信主管部门等负责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标准指引,及后期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办法等操作指引。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办法》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底价要求,也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按用地面积计收土地价款;容积率大于1时,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收土地价款。
《办法》称,新型产业用地(M0)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价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0平方米的,可考虑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
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
可按规分割转让建筑物
建筑物转让方面,《办法》指出,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小于等于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50%的部分,按幢、层、间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分割不动产单元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300平方米;
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小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不得分割转让,大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的部分,可按幢、层、间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割转让用地所有建筑物,可整体转让用地所有建筑物。
此外,《办法》还明确允许配套型住宅用地小于等于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的住宅建筑物,可按幢、层、间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其余住宅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可整体转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上述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南方日报记者】何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