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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江门立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

标签:建筑 历史 保护 历史文化  日期:2020-12-01 10:14
将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保存历史,历史建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规划保护,修缮保护及托管保护,保护资金
  12月1日,《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弘扬侨乡历史文化。11月30日上午,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条文内容进行解读。据悉,江门市非遗文化展览体验馆将落户启明里,通过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丰富市民游客的文化体验。

  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法治基础

  江门作为中国第一侨乡,有着大量中西合璧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形成了侨乡独特的历史文化。在江门市已公布的219处历史建筑名单中,目前市区范围内159处历史建筑已纳入该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4片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台山和新会老城区。

  “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文脉。”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利表示,但在当前,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管理保护尚未形成合力,产权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据介绍,《条例》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保护要求及措施、保护范围、活化利用、保护制度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将为江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带来动力和法治支撑。

  根据《条例》,申报历史文化街区需要满足4个具体条件和1个兜底条款,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区域。申报历史建筑则需要在建筑样式、结构、特色、历史意义及价值等方面满足相关条件。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规划保护、图则保护、协议保护、原址保护、抢救性保护、预保护、修缮保护及托管保护。其中,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要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保护基金用于管理与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资金保障不足的情况,江门将建立保护基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并制定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五方面。

  职责划分上,《条例》一方面强调了政府责任,要求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明晰了部门责任,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名录管理、保护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丰富市民游客的文化体验,江门将兼顾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比如,网红点打卡点启明里将延续传统和现代融合的改造风格,通过整合江门市及周边其他岭南地区的地域文化、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设置文化体验广场,引入一系列非遗文化体验设施,打造集休闲娱乐和文化体验于一体的游览参观路线。其中,江门市非遗文化展览体验馆将落户在此。

  《条例》还创设了历史文化街区延伸保护制度。对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核定标准,或者达到核定标准而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符合“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江门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等条件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管理。

  【文/图】张婧媛 董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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