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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率先!广东出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标签:用地 改造 土地 管理办法  日期:2021-02-0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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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广东的 “三旧”改造所包括的几种类型以及规划、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提出“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该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的重要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提炼了广东过去在这一领域的成熟做法,并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全国是一种领先的创新做法。多位深度参与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的专家也指出,这对于破解改造中的动迁僵局能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图为佛山南海永胜村改造展示馆。南方日报记者 戴嘉信 摄

  土地征收后拒不交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是指对纳入广东省 “三旧” 改造地块数据库的 “三旧” 用地进行再开发、 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统称“三地” ) 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 “三旧” 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用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都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 “三旧” 改造。国有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管理办法》还明确,“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三地” 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 征收审批等类型。

  同时还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表示,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这几类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要求,改造主体实施 “三旧” 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佛山禅城的简村整村改造项目,将为禅城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南方日报记者 戴嘉信 摄

  截至2020年底广东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广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近年来,国家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对三大城市群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不饱和供应,下达广东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逐年减少。

  与此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使得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越来越高。广东土地管理的发展已经走到必须彻底转变用地方式的历史关口,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将成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

  在此背景下,自2008年起,广东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1.70万亿元,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2020年,全省新增实施改造面积10.86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44.8%;完成改造面积8.04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34.1%;其中完成“工改工”改造面积1.65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65.5%。

  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看来,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对“三旧”改造的若干细节作出明确规定,也对广东现有的成熟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对存量用地的能动作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律房律地研究院首席专家龚军伟亦认为,《管理办法》出台最大的意义,在于将这些规定举措上升到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在涉及“三旧”改造的相关事项、纠纷时,审批部门、审判机关都能有章可依。

  “除了纳入数据库的‘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都可纳入‘三旧‘ 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管理办法》对于’其他用地‘的类型进行了定义,实际上扩大了改造的实施范围。”

  龚军伟还指出,对于过往旧改中相对棘手的动迁难题,《管理办法》也有了相对明确的解题思路,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也属于‘三旧’改造的范畴,再结合‘法律责任’中的第35条,将可以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下,推动解决部分旧改中的‘钉子户’问题。”龚军伟说:“这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巧妙的处理方式。”

  【记者】 黄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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