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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第三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需两年后方可转让

标签:关于 健康 发 通知 桂林市  日期:2017-12-07 00:28
9月27日消息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在桂林市区,不含雁山区和临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
9月27日消息,桂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于9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桂林市区(不含雁山区和临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桂林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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