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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明确地方举债融资边界 将跨部门联合监管

标签:政府 融资 地方政府 举债  日期:2018-02-19 10:42
另要求融资平台境内外举债融资时,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如何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随着新预算法的通过,以及地方债务规范管理系列文件的下发,各地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在不断建立。但一些地区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

财政部2016年曾开展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的统计,针对现实中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发生,《通知》试图为化解当前各类潜在风险建立“防火墙”。

《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边界和负面清单,要求省级政府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并于今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要求加强融资平台融资管理,重申2015年1月1日后融资平台公司新增举债不属于政府债务,另要求融资平台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严禁地方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变相举债,政府不得对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允许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开展合作等。

为防范后续风险,六部门加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业要推进公开等。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通知》明确了几个关键问题的边界,并列出了负面清单。

如,融资平台如何融资: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处理,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依法分担风险的目标。

如,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作: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如,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边界在哪里:

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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