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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正式实施

标签:事故 安全生产 发生 较大  日期:2018-06-30 12:06
在全省正式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收紧了约谈标准,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规定对4种情况进行约谈,为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谎报和瞒报较大事故信
  6月29日,湖南省安委会发布消息,在全省正式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按照重大及以上事故、较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3种情形,分别明确约谈实施主体和约谈对象,收紧了约谈标准。

  据了解,2010年我省曾印发《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规定对4种情况进行约谈,但未将发生1起较大事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等情况等纳入约谈。

  为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我省对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未落实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纳入约谈。

  对发生较大事故,存在7种情形的纳入约谈:重大敏感时期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迟报、谎报和瞒报较大事故信息;30日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起数超过年度控制目标;较大事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存在5种情形的纳入约谈:发生较大事故;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省安委办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督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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