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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品牌拉锯战 到底是谁“山寨”了谁?

标签:使用 北 标识 商标 稻香村  日期:2018-10-16 14:18
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与此同时,两家食品公司在,经过四年的磨合发展,苏稻多次使用,有了更多可斟酌的空间,刘东阳分析称,着重开拓市场,而不是长期争执于因历史遗留问题而
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裁决中北稻还是维权“胜利者”。"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3000万。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

与此同时,北稻给出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日期为今年9月10日,裁决为苏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12.230, 0.05, 0.41%)、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同时,苏稻还要赔偿北稻约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苏稻相关负责人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表示,自己已提起上诉。

在间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北稻与苏稻相继在各自属地法院的诉讼案件中获胜。不过,两个案件均以不同的“落点”操作。北稻诉苏稻为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与“稻香村”扇形标识;网页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误购的宣传行为。而苏稻诉北稻时则以“在线注册商标”为由,诉请北稻停止侵害商标权。

"苏稻"和"北稻"两家食品公司在"稻香村"商标上的争议由来已久,十多年来交锋多次。那"稻香村"的起源到底是谁家的?谁侵权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纠纷案件作出裁定,指出苏稻所使用商标与北稻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同时,苏稻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经过四年的磨合发展,南北稻香村依然多次对簿公堂。如在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案件中,北稻强调称,苏稻多次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的宣传词眼。

在法律界业内人士看来,虽然最高院的判决在先,但最高院对于南北稻香村区别使用商标的判决定义较为模糊,这让稻香村商标后续的法庭对抗中,有了更多可斟酌的空间。

此外,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阳分析表示,各个地方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作出不同的判决,也都各自给出了依据。如企业按照最高院给出的判决来执行,还需要最高院对稻香村商标如何做区别使用给出更明确的指引。

对于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的稻香村商标纠纷案件,刘东阳表示,该案件的最终审理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而案件的走向还需等待最终审判结果。“如果终审法院以‘在先注册商标权’为落脚点,有可能不援引最高院‘作区别使用商标’的在先裁决,这样可能对北稻不利”,刘东阳分析称。

此外,按照最高院判决,参与诉讼的任何一家企业突出使用“稻香村”都属于侵权行为,南北稻香村应对商标作区分使用,并分别增加区分标识。如果最高院在先判决在各级法院不能得到统一的援引,那么当事双方还有可能“另寻案由”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北稻与苏稻应该放眼未来,着重开拓市场,品牌升级甚至形成品牌布阵。而不是长期争执于因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商标归属问题。虽然北稻与苏稻发展已颇具规模,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品牌声誉也需要双方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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