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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税政策最新消息 专家就立法方面进行了全面研讨

标签:问 房地产 收入 立法 征收  日期:2019-05-14 12:07
财税论坛,制度设计,但在中国,收入分配功能和调节功能,转让环节不涉及房地产税,要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大家支付物业费的高低,房地产税立法
11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十八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上海财经大学首届“匡时”财税论坛“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举行。研讨会上,专家们就房地产税征收依据、功能定位、制度设计、立法难点等进行了研讨,研讨几乎涉及了房地产税立法的全部议题。

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

“十三五”规划将房地产税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税收法定”在稳步推进。政府层面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最新进展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相关部门正在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专家们在研讨会上探讨了一些问题,例如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就国际经验来看,征收房地产税是普遍做法,但在中国,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目前市场上买卖房屋,转让的是个人房屋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状况,能否作为征收房地产税的依据?目前,政府把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售,随着将来房地产税开征,应如何解决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70年或者40年到期后又该如何解决?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认为,房地产税从理论上有三大功能: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和调节功能。要建立一个稳定、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征收房地产税必须是全面实施征税,但基于目前中国既有商品房又有非商品房,还有一些其他性质的房屋存在,需要理清房地产税应该对谁征税、如何征税,最终才能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况伟大表示,我们的房地产税就是集中在保有环节,转让环节不涉及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改革方面,首先在短期内有优化税种可以进行合并,在长期则要确定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税种。

俞光远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法方向,应是以完善房地产税为基本目标,要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同时,房地产税的出台,也是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依赖问题,使其逐步取代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面临着一个新的时间窗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何杨表示,要实现地方政府在收入上的转变,就要考虑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职能比如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何杨教授团队关于物业税的研究,从纳税人角度来看,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大家支付物业费的高低。

这从一个方面证明了,要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房地产的收入匹配,通过“以支定收”的方式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另外,整个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物业费的实践表明,受益性质的税制设计在民众中具有一定基础。

就时间窗口来看,决策层重启立法程序,房地产税立法力争2020年前出台;从立法技术上看,就是从税率和征税范围等来讲,需要具体进行调研,看大众的接受程度。今年立法进入人大审议的可能性不大,但明年应会有草案出来。

专家们的普遍共识是,房地产税制度适宜由基层地方征收,应按照“宽税基和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时,要预先明确征税目的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的公共服务,做到收支关联和公开透明,税制方案要经社会公众充分讨论,在取得广泛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在全国统一立法的框架下,局部先行、逐步推广。

房地产企业当前如何做出正确的投资规划和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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