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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标签:企业 要 管理办法 用户资  日期:2019-05-29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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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交通运输部举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对于记者提出的不久前公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存量用户资金设立了半年的过渡期表示,加强用户资金管理之后不会降低目前的退款效率。

吴春耕表示,《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的用户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资金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要求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支付服务机构签订资金存管、支付服务协议,同时,为提高用户资金的退款效率,要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实现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这些前期准备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为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关于避免对用户资金退款效率的影响,《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和措施。一是对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资质提出了要求。要求相关银行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二是要求运营企业与相关银行、支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三是要求运营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四是在规定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的同时,要求存管银行和支付服务机构在接到退款申请并核对相关信息后,于当日(至迟次日)向用户退还款项。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和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指导各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督促运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相关银行一起严格管理新收取用户资金,并加快推进存量用户资金纳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企业应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

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前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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