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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印发2019《关于加强社区蔬菜直通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标签:社区 企 蔬菜 网点 直通车  日期:2019-05-30 01:16
方便市民生活,第三条,第四条,遴选直通车企业,第五条 各区商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征集直通车企业,的企业,第七条,选择设立直通车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在区商务部门公
5部门印发2019《关于加强社区蔬菜直通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区蔬菜直通车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蔬菜直通车”规范经营管理,确保蔬菜供应稳定,方便市民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直通车的设立、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蔬菜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在蔬菜零售网点空白或不足的社区,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设立,以售货车为载体,销售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零售方式。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委统筹直通车建设,监督、指导各区相应部门组织实施直通车管理工作;区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直通车企业征集入库、网点设置统筹规划、运营监管退出等工作,并指导街道办事处,根据配置标准和居民实际需求,遴选直通车企业,合理布局网点,做好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商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征集直通车企业,对符合《社区蔬菜(肉类)直通车设置和管理规范》的企业,定期纳入直通车企业库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直通车是蔬菜零售网点的一种阶段性补充方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社区蔬菜零售网点配置情况,积极征求业主意愿,进行蔬菜零售网点方式的选择。区商务部门应逐渐以规范、固定的蔬菜零售网点替代直通车。

第七条 蔬菜直通车车位设置在小区内,选择设立直通车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在区商务部门公示的企业中选择直通车企业,并根据具体需求,确定服务内容,签署服务协议,并向社区业主公示占用公用部位相关情况。

第八条 区商务部门应建立直通车日常考评制度。通过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直通车的运营进行监督。

第九条 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等不符合要求的直通车企业,区商务部门应及时从直通车企业库中删除;定期将直通车企业库调整情况和直通车运营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定期更新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资源库中直通车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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