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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押一付一” 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3倍

标签:超过 租赁 不得 住房 租金  日期:2019-07-0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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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押一付一” 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3倍

昨日,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涉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等四种住房类型,明确新增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3倍,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宜超过一年。

了解到,适用《通知》的共有4类租赁住房,分别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

针对租赁住房“以租代售”问题,《通知》对新增租赁住房的权属和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等进行了约束。其中,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经营方式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经营。承租主体不限,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承租人经济压力,《通知》明确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3倍,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宜超过一年。

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补偿款。在出租人表现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现为租金费用。租赁业务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谈判中根据资产的成本确定的,而且按时间计算,如每月租金若干。

此外,《通知》还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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