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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深圳共有物业收益将归业主所有

标签:业主 物业 物业服务 共有  日期:2019-08-30 13:03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权属不够清晰的问题,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种种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的难题,都有针对性解决的举措。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重点吧!

规定实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起

深圳小区共有物业收益将归业主所有:

明确小区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

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

我国的物业管理发源于深圳。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加速转型,2007年起实施的物业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目前全市物业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仅占四成。成立门槛过高是“拦路虎”。根据现行规定,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在“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算)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后,方能有效当选。然而,由于深圳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上述“双过半”的比例在一些小区难以实现。

新修订条例降低了业主大会召开门槛,授权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同时调整了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程序和当选条件。业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两轮投票的方式,首轮“双过半”的候选人直接当选,未能选出的,采用第二轮投票,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无须获得“双过半”,保证业委会能够有效成立。

业主大会可以有“身份证”

长期以来,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权属不够清晰的问题,其经营收益也一直默认归物业公司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条例明确了共有物业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同时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当前业主大会不能开设账户,共有资金通常统一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账户,导致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新修订条例大胆创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住建部门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相当于有了“身份证”。业主大会可以凭这张“身份证”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实时公开,业主可以随时监督。这就让业主真正拥有主动权、实现当家作主。

小区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业主

车多位少,如何分配车位一直是各小区管理的难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车位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为了防止争议发生,条例明确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住宅物业的车位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可以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坠物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屡见报端,深圳有部分小区已安装朝天摄像头对此进行监控。条例对这种作法给予肯定,明确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包括视频监控在内的技术措施对高空抛物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公示物业费告别“糊涂账”

物业管理费怎么缴纳是许多业主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既可以缴交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也可以直接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由业主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不过,无论哪种缴纳方式,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资金使用情况给予公示,做到公开透明,物业账目不能再是一笔“糊涂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费承担问题: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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