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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标签:意见 人民法院 一路 新片  日期:2019-12-29 13:58
27日对外发布,充分贯彻扩大开放,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在此间同时发布,推动形成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7日对外发布。

  《解释》充分贯彻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规定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在此间同时发布。

  两个意见聚焦制度创新,提出了一系列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措施。《“一带一路”意见二》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创新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进一步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新片区意见》聚焦新片区战略目标,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区,关注新片区改革发展新动向,更加突出创新性和试验性,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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