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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标签:企业 规定 条例 外商投资  日期:2020-01-01 17:03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不少规定都充分考虑到了外企在华生产经营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外企在政府采购中受到隐性限制问题,不得在政府采
  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 中国31日对外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条例》规定更加具体,将使外企在华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规定更具体

  与外商投资法相比,《条例》的各项规定更细、更具体。

  例如,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公布的一份对45家世界500强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跨国企业目前的一大顾虑,就是外商投资法条文数量有限,内容不够具体,担心难以切实起到维护外企合法权益的作用。在此情况下,《条例》针对外企关切做出更细化的规定,有利于提振外企在华投资经营的信心,提高中国对全球投资者的吸引力。

  保障更有力

  此次实施条例是在专门听取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不少规定都充分考虑到了外企在华生产经营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些外企此前称,中国部分新规定实施的“缓冲时间”太短,让他们感到困扰。对此,《条例》明确,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企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针对外企在政府采购中受到隐性限制问题,《条例》推出了三个“禁令”: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外企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落实更严格

  为确保外商投资法落实到位,《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关于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再如,针对当前部分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问题,中国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称,官方正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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