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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年解读浙江首部“三农”法规:乡村振兴的法治回应

标签:建设 数字 乡村 条例 振兴  日期:2021-09-18 02:04
乡村振兴是重要一方面,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第二章,对完善教育,数字化本身就是农民共享美好生活的一部分,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
  杭州9月1日电(赵晔娇 郭其钰)“在浙江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乡村振兴是重要一方面,对此立法也理应有所回应。”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日前接受中新社专访时,如是解读《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9月1日,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浙江首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法规,对城乡融合、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数字乡村、基层治理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了全方位规定,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引领和坚实保障。

  深植“共同富裕”基因

  当前,浙江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三农”领域是共同富裕的主战场。细读《条例》不难发现,其中字里行间体现着“共富”基因。

  对此丁祖年透露了一个细节,“在立法过程中,浙江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赋予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任,因此我们专门调整,在《条例》整体原则和各个章节中突出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精神。”

  具体来看,《条例》总则部分明确促进乡村振兴应当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三大差距”。在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保障措施等章节中也均围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加大财政支持、探索“两山”转化通道、健全先富帮后富机制、推进“千企结千村”等帮扶行动。

  特别是针对山区县和海岛县,《条例》还明确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山区县、海岛县的财政支持,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等多种方式,增加山区县、海岛县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农民收入。

  “《条例》将此前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乡村振兴。”丁祖年说。

  记者注意到,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城乡融合发展”被列为《条例》第二章。

  对于这一安排,丁祖年表示,一方面因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另一方面浙江在城乡融合方面有较好的基础和经验,“对浙江乡村来说,无论是产业发展、文化建设,还是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振兴的每一步都牢牢把握城乡融合。”

  与此同时,《条例》直面目前城乡融合存在的短板,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完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作出细化规定。如规定推进农村学校适度规模化建设,鼓励通过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数字化”既是手段也是内容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乡村振兴工作有了国家层面的法治保障。以上位法为蓝本,《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突出浙江特色、浙江元素,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

  其中数字乡村既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浙江的特色优势。在此方面,《条例》专设“数字乡村”一章,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农业、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对数字乡村建设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对于数字乡村的把握,一方面我们把数字化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将其作为一种手段打破原有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数字化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数字化本身就是农民共享美好生活的一部分。”丁祖年解释说。

  在此基础上,《条例》率先明确了农业农村发展数字化的主要路径和内容。如在数字化手段方面,《条例》提出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聚焦智慧农业,《条例》提出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在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此外,为促进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条例》提出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

  “我们在《条例》中紧密结合数字化改革,推进数字技术在乡村各领域广泛应用,希望实现数字技术和乡村振兴深度融合。”丁祖年认为,特色鲜明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让“软法”硬起来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总体属于促进型立法,以明确方向、目标和鼓励、倡导措施为主。

  “即使‘软法’也要有硬措施,《条例》致力于解决地方乡村振兴中的实际问题,因此作出了一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丁祖年表示。

  如针对当前乡村振兴推进中面临的资金、土地等方面问题,《条例》规定要加大用于保障和促进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要求设立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支持乡村振兴。同时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的具体指标比例作了明确。

  特别是对于当前基层反映较多的农民住宅建设用地问题,《条例》也增加了刚性的保障条款。包括要求各级政府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要求村级组织统筹安排、公开公平有序分配宅基地;要求各级政府每年统计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比较有效的做法,我们以法的形式予以固化,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丁祖年说。

  据悉,在《条例》实施的基础上,浙江将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共同富裕需要,对现有涉农法规统筹开展立改废工作。其中重点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经济合作社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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