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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两制”之利——解读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扩容”

标签:司法 破产 协助 会谈 两地  日期:2021-05-18 02:21
即香港一般所指的公司清盘,一方面,另一方面,两地通过签署司法协助安排交流互鉴,主要利益中心,一方面,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
  中新社深圳5月14日电 题:善用“两制”之利——解读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扩容”

  中新社记者 张素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为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依循。

  自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已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14日,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在深圳签署。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指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将《会谈纪要》形容是“司法领域中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

  如其所言,《会谈纪要》生效后,香港特区将会成为目前唯一与内地就企业破产(即香港一般所指的公司清盘)事宜订立具体合作机制的司法管辖区,充分彰显“一国两制”的独特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善用‘两制’之利”的含义。他说,一方面,两地各自发挥制度优势,避免因为直接套用另一种制度而出现“水土不服”;另一方面,“法律是实践的智慧”,两地通过签署司法协助安排交流互鉴,也是打造跨境破产协助示范样本的有益探索。

  王卫国举例说,在《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中,修正的普及主义理念贯穿始终,表现为既坚持相互合作的开放姿态,又引入“主要利益中心”等规则以厘清协助条件。“内地和香港扫清破产案件协助的程序性障碍,有利于朝着实现普及主义的跨境破产机制建设的目标迈进。”他说。

  受访学者同时指出,此次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扩容”承前启后,有着特殊意义。

  “承前”,既在于两地法院面临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现实需求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香港法院就曾按照普通法规则颁令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过司法协助;也在于从201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就跨境破产协助安排持续进行协商。

  “启后”则体现在《会谈纪要》的创新性。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案件受理、审查条件、认可对象、协助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提供契合实践的明确指引,开内地跨境破产协助专门性文件之先河。另一方面,此前两地建立起先签署安排,再分别由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但《会谈纪要》的签署方式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解释,由于跨境破产协助利益关涉重大、法律问题复杂、实践经验不足,通过原有模式开展协助难度较大。两地法律人秉持开拓创新和务实求真的精神,创造性地提出新思路新方案,即由两地签署《会谈纪要》,就相互协助达成原则共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发布配套指导意见和实用指南,细化具体规定。

  根据《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保持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持续完善有关机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普通法系是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更具灵活性;大陆法系通过成文立法,逻辑性更强。两大法系对全球法律进步都有贡献。”王卫国说,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安排,也正是这一实践的生动注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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