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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降低建床“门槛” 提高建床待遇

标签:办法 家庭 标准 结算 病床  日期:2020-10-08 15:11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目前全市有24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家庭病床服务,切实解决了部分失能人员的医疗需求问题,长期卧床或行
本报讯 记者王芳报道:家庭病床管理升级版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以“真金白银”调动医疗服务机构参与医养照护服务的积极性,降低建床“门槛”,新增“长期瘫痪卧床需治疗者”的兜底情形。

早在2016年,我市就出台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目前全市有24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家庭病床服务,切实解决了部分失能人员的医疗需求问题。为更大力度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人群看病就医困难等问题,让家庭病床政策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参保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我市对家庭病床《办法》进行了第三次“升级”。从建床方式、建床条件、建床待遇、结算标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扩大建床机构 增加建床方式

新《办法》将建床机构从原来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扩大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建床方式在原来的居家建床基础上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建床。同时明确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在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内开设的病床,按本办法管理。

提高建床待遇 放宽建床条件

新《办法》取消了建床300元的起付标准,同时取消每年建床不超过3次和累计不超过180天的限制,规定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予以支付,进一步提高建床待遇。此外,新《办法》提出,拟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最长为90天,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可重新申请下一周期。

新《办法》降低建床“门槛”,调整完善了4条建床疾病或情形,并新增“长期瘫痪卧床需治疗者”的兜底情形。

分级进行结算 加大激励力度

新《办法》明确结算标准根据照顾评定等级进行分级确定调整,照顾5级建床参保人的日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原则上在照顾4级基础上上浮15%;照顾6级建床参保人的日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原则上在照顾5级基础上上浮15%。同时,新《办法》还对费用结算进行了优化,为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业务,加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在年度结算额度70%(含)以内的,据实结算。二是在年度结算额度70%-100%(含)的,除据实结算外,结余费用全部支付给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三是在年度结算额度100%-110%(含)的,除按照定额费用结算外,超支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四是在年度结算额度1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此外,新《办法》规范了建床服务要求,明确对不同评估等级的建床参保人按病情开展巡诊,其中照顾4级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照顾5级原则上每两周不少于3次,照顾6级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明确了失能评估标准,申请建床的参保人的护理需求等级参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0第1号〕)等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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