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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珠海一加盟商被罚40万元

标签:公司 消费者 广告 加盟商  日期:2021-03-13 09:55
该广告网页直接提供了加盟商的公司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告虽然是由品牌公司发布,但是其在百度网页上直接
本报讯 记者马涛报道:佛山某知名家具公司在百度网页上宣传“上门量尺+家具设计不花钱”,但在客户签订合同之后,其珠海加盟商以其他理由收取设计服务费。近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展开立案调查并对该加盟商罚款40万元。

基本案情:

设计方案未通过要收服务费

某知名品牌家具公司在百度网页上投放了内容为“全屋家具定制:上门量尺+家具设计不花钱”的广告,该广告网页直接提供了加盟商的公司信息。

作为加盟商,在客户签订合同后,其设计不能通过客户的要求,客户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却以要给员工提成和付给设计师工资为理由收取设计服务费。

处理结果:

对加盟商处以罚款40万元

发布虚假广告是否违法?他人发布的广告能否认定加盟商为广告主?

据了解,加盟商不履行加盟的品牌公司广告承诺的内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罚款……”的规定责令加盟商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加盟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发布虚假广告涉嫌严重违法

虚假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这种做法不但背离了市场原则,也涉嫌严重违法。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广告虽然是由品牌公司发布,但是其在百度网页上直接提供了加盟商的公司信息,明确指向了加盟商;加盟商亦基于该广告网页的宣传和链接获得了客源。而相关的消费者就是基于该广告认识该加盟商并与其交易,应当认定加盟商就是广告主。既然已经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商,应当受到广告内容的约束。加盟商要求收取设计服务费的行为与广告所称相背离,发布的广告明显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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