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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

标签:公司 控股 金融 金融机构  日期:2020-09-14 00:16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
  据中国政府网13日消息,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决定》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决定》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方日报记者 黎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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