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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迎来偿债高峰 监管排查风险严禁违规举债

标签:政府 规模 债券 地方政府  日期:2017-05-20 11:25
特别是部分地方经济及财政实力面临着下滑的现实问题,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事实上,其中县及县级市发债主体增幅最大,尽管部分发债平台从股权关系上属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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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f !IE]>|xGv00|9240b9555fdc62b5f62731fbe3196ba3债券市场经历去年火爆行情之后,今年迎来偿债的高峰期。中诚信国际数据显示,今年5月到期的各类债券偿还总规模为26204.11 亿元,同比增加 58.69%,为2000年以来历史次高峰。

    不过,在市场多重利空因素考验之下,政府偿债压力加大。特别是部分地方经济及财政实力面临着下滑的现实问题,政府依靠“借新还旧”减轻到期债务的兑付压力面临层层监管。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此前,财政部曾明确指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并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偿债规模新高

    根据中诚信国际的数据,今年5月到期的信用债偿还规模为7722.91亿元,是所有债券中到期规模较大的一项。这也使得今年5月成为仅次于3月份的2000年以来的偿债次高峰。

    据悉,去年同期债券到期偿还规模为16512.44亿元,今年却实现了同比58.69%的增速。

    事实上,发债规模的增加除了融资成本有优势外,还和债券用途有很大关系。据悉,目前债券发行大量用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和回收期比较长,因此债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以城投债为例,2016 年,城投债发行规模为27359.35亿元,较上年大幅上涨 79.43%。发债主体由2015年的736个增加至2016年的1111个,增幅为 50.95%。

    中诚信研究院评级与债券部高级分析师李诗认为,城投债在2016 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主要是发债主体大幅增加,其中县及县级市发债主体增幅最大。

    在她看来,尽管部分发债平台从股权关系上属于地市级平台,但实际的管理层级仍为县级政府,其收入主要来自区县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县级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占比也比较高。

    数据显示,2016 年,县及县级市平台发行城投债共 503只,规模共计4831.90亿元,分别增长105.31%和115.64%。其中江苏省的城投债大部分集中在地级市以及县级市,占比分别为58.5%和 27.3%。

    然而,随着发债平台层级下沉,由此造成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累积。

    一位评级机构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县级或部分地级市的城投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力仍然有限,对于这些低行政级别的城投公司,需要特别关注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的偿债能力。

    中诚信研究院评级与债券部分析师余璐认为,未来应继续警惕已违约并仍有存续债的发行人因流动性紧张引发的连环违约风险。

    在她看来,3月和5月的偿还规模约在5000 亿元左右,高于其他各月到期规模。“因此,这两个月也是主体等级在 AA 以下以及无主体评级债券到期规模最大的月份,可能是违约集中发生的时间窗口。”她说。

    从区域风险角度看,部分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债务风险更需要关注。中诚信国际数据显示,根据狭义政府债务率即根据 2016 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来计算出的政府债务率,贵州(189.01%)、辽宁(183.08%)、云南(141.54%)、内蒙古(128.06%)四个省份处于较高的风险区域,其中贵州和辽宁的债务率接近200%,政府偿债压力非常大。

    2015年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5年地方债务到期规模为3.1万亿元,占20%;2016年到期2.8万亿元,占18%;2017年到期2.4万亿元,占16%;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6.2万亿元,占40%。 2015年~2017年是地方债务到期高峰期。

    严禁违规举债

    “一些地区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中央财经大学中财-鹏元地方政府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曾表示。

    一直以来,融资平台作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2016 年在发债政策较为宽松的背景下,平台债发行规模和发行主体数量实现了大幅增长。随着发债平台层级下沉明显,债券市场乱象层出。

    今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两个部委,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要求上述地方政府要严肃问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5月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对金融领域的债务风险进行重点排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安全运行。

    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在此背景下,目前包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中期票据等都成为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对此,上述评级机构人士认为,地方政府争取政府债券资金置换额度只能解决短期债务风险,确保能够还本付息,从长远看,“借新还旧”的模式并不可持续。“对于基建投资项目,政府利用发债获取资金无疑是一个较快的途径。但目前这条路也已经被监管重点堵截了。”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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