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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为长城葡萄酒获赔3万元

标签:公 产品 葡萄酒 商场 侵权  日期:2017-08-21 09:39
出口型长城干红葡萄酒750ml 长红品丽珠干红葡萄酒750ml,厂址生产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瑞辉商场确认公证取证的葡萄酒由其销售,但该葡萄酒来源于东莞市万江粤泰酒类经营部,案涉葡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假冒伪劣“长城”葡萄酒侵权销售的案件,判定瑞辉商场赔偿中粮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万元。

  事发在2016年1月2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瑞辉商场购买了葡萄酒三瓶,公证处将所获葡萄酒三瓶进行封装。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鉴定函,认定案涉“出口型长城干红葡萄酒750ml 长红品丽珠干红葡萄酒750ml”葡萄酒是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生产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瑞辉商场确认公证取证的葡萄酒由其销售,但该葡萄酒来源于东莞市万江粤泰酒类经营部,并由该经营部在企石的经销商向其发货,并就此提交相关销售单以及东莞市万江粤泰酒类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销售单上并未载明供货主体的全名,亦无加盖任何印章,营业执照上载明该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为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园区路1号,经法院调查该经营部并不存在。

  法官判定,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葡萄酒经鉴定均为假冒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认定案涉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原告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瑞辉商场作为销售者,应该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瑞辉商场作为专业的经营性主体,其提交的证明无法显示案涉葡萄酒来源于何处,瑞辉商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当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中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瑞辉商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定瑞辉商场赔偿中粮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万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掌握一定的辨别真伪产品的能力。例如现在许多产品都有相关的防伪标签,故应注意防伪标签是否完整。防伪标签分为激光标签、镭射标签等。通过防伪标签识别产品真伪,是较为容易操作的一种方法。此外,具体到某种产品上,还可以通过包装、喷码情况等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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