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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局长贪污大学生救助款 一审被判免刑事处罚缴赃款22000元

标签:交 大学生 发票 中小企业  日期:2017-11-27 00:57
清涧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为帮扶的石盘乡王尔崾村实施“户户通工程”,王尔崾村安装,但事实上任某并未资助大学生,清涧县驻京办借用榆林市驻京办,经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4.1万

以捐助大学生的名义套取国家资金,将一辆警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清涧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任某贪污罪一案日前宣判。

任某,清涧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原局长,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清涧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清涧县法院取保候审。

2013年,清涧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为帮扶的石盘乡王尔崾村实施“户户通工程”,王尔崾村安装“户户通”35户,共计3500元,任某在收费中心开具了一张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金额为13500元,给广电局支付了3500元,虚报10000元。

2013年,任某在收费中心开具了一张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内容为贫困大学生救助款12000元,但事实上任某并未资助大学生。

清涧县驻京办借用榆林市驻京办“陕K0383警”帕萨特车一辆,任某于2012年从清涧县驻京办调任清涧县中小企业局局长时并未归还,于2013年9月,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交易发票金额为4万元)将该车转入自己名下,车牌号变为陕KRH928,但其并未给付榆林驻京办车款,也未向榆林交警支队支付任何交易费用,经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4.1万元。

清涧县法院认为,任某在任中小企业促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扶贫困村实施“户户通”广电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名义,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公款22000元非法占有。通过二手车交易发票将价值41000元的公车变相变更为个人私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任某庭审后主动退赃、并写来悔罪书真诚悔罪,车辆已随案移交法院,避免损害结果发生。近日,清涧县法院一审判决,任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帕萨特小轿车一辆,上缴国库。追缴涉案赃款2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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