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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在即 首个绿色税种看点多多

标签:环境保护 环保 实施 条例  日期:2018-01-01 00:21
环保税法是我国建设,这意味着,施正文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含义及在何种情形下直接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
  明天起我国税收家族新成员——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开征环保税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几何?多位权威专家接受记者采访,详解我国首个绿色税种多个看点。

  “环保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看来,环保税法是我国建设“绿色税制”的代表性税种。

  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环保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也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施正文说,环保税法对税制要素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实施条例则予以明确、细化和补充。例如,明确了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规模化养殖如何缴税、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含义及在何种情形下直接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界定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含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环保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王金南透露,目前各省区市陆续制定和通过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

  “征收环保税多排放必然多缴税,但目前因从排污费转型而来,税负平移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环保税不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不会直接增加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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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问: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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