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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门槛明确

标签:养老保险 能力 保险公司  日期:2018-05-20 10:49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8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8日消息,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包括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等,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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