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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税务申报:减税红包如何领用?

标签:服务 按照 增 纳税人 税额  日期:2019-05-18 00:43
下边来看看主要关键信息,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第二条第,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现代服务,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
4月起,国家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并规定从4月1日起实行减税,下边来看看主要关键信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涉及到出差相关的加计扣除项目;针对该项目,企业应建立相关台账,对员工出差、外出办事的车票、行程单等出行费用进行规范,非本公司员工则不能享受该政策。具体计算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六条: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抵了的加计扣除,未抵扣,退税;

五、优惠力度加大的同时,监管也同样在升级;加大对虚假抵扣、虚假申报等的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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