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爱平,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内蒙古是中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模范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
中新社呼和浩特5月1日电(记者 李爱平)《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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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内蒙古是中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长期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团结奋斗,赢得并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指,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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