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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要求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标签:教育 就业 保障 生育 决定  日期:2021-08-03 02:13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哺乳假等制度,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有效解决,依托学校教育资源,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将
  中国官方要求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中新社北京7月20日电 中国官媒20日公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决定》明确指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决定》表示,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决定》提出,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决定》要求,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决定》还指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完)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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