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本土网,每日更新最新珠海新闻! 收藏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珠海新闻 >

“无海域使用权证用海养殖” 及“有证已到期用海养殖”应当进行处罚

标签:使用 非法 海域 占 使用权  日期:2020-05-06 18:24
注重把普法融入整治工作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
本报讯 近日,市司法局从全市近海水域乱象整治工作的大局出发,从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出发,突出重点,以“还海于民、还景于民”为主题,注重把普法融入整治工作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素材 珠海市司法局

本报记者 许晖 整理

最近更新
热门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