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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被告获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标签:野生动物 某某 被告 珍贵  日期:2020-07-17 00:56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报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斗门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据了解,摆放在自己经营的农庄货架上用于出售,濒危野生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报道:由斗门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珠海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斗门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据了解,被告许某某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于2010年3月至4月份非法收购“毛鸡”活体1只、死体2只及猫头鹰死体4只进行加工自制药酒后,摆放在自己经营的农庄货架上用于出售。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农庄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褐翅鸦鹃死体、猫头鹰死体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3只“毛鸡”死体和4只猫头鹰死体分别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物种,其中1只死体为红角鸮,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价格部门认定,许某某购买用于泡酒的褐翅鸦鹃和鸮形目物种总价值为67500元,鉴定费用为5100元,涉案总价值为72600元。2020年6月3日,本案在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11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许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没收在案的“毛鸡”死体三只和猫头鹰死体四只;被告许某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7260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斗门区检察院持续跟进落实本案被告人判决履行情况,截至目前被告许某某已经全部缴纳72600元的生态损害赔偿款,纳入财政非税收入,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修复。2020年6月23日,被告许某某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深刻反省并实名对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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