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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费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其间不收滞纳金

标签:期间 疫情 通知 缴费 待遇  日期:2020-02-03 04:20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申领等业务的
  2月2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其间不加收滞纳金。与原先延期至2月29日相比,期限再一次放宽。

  此外,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南方日报记者 黄叙浩 通讯员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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