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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9岁女童“老赖”致歉 律师:履行债务需视情况而定

标签:消费 限制 法院 执行 债务  日期:2020-12-16 18:07
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消费,他写了上百万字申诉材料,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法院致歉并解除限制消费令,我们错了,在今后工作中,买主的欠款应该怎么办,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被继承人
  近日,河南郑州9岁女孩成“老赖”被限制消费一案,引起社会广泛热议。1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已依法解除对9岁女孩陈蔓(化名)的限制消费令。律师表示,“父债子偿”不是必然的,若女童继承财产则需承担相应债务,但法院的确不该向女童下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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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消费

  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却没能过户。2017年3月,王某把当时6岁的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再次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获法院支持。2019年12月,郑州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王某诉陈蔓案发回重审。后经金水区法院一审、郑州市中院二审,均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合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2020年11月25日,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对此,陈蔓外公及养母希望,该案件可以得到重审。陈蔓外公表示,陈蔓生父的卖房钱或被挥霍或送与他人,陈蔓没拿一分钱,也无力承担债务。陈蔓外公称,8年来,他写了上百万字申诉材料,打了几十个官司,“孩子实际上每年都有官司。”

  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众多网友表示,办案法官不应简单粗暴地给幼童下限制消费令。

  法院致歉并解除限制消费令

  对此,1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道歉通告。通报称,近日,该院的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该院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该院指出,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他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他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若继承房产需承担相应债务

  法院致歉后,网友对于此案的讨论仍在继续:“女童是否应该替父还债?女童继承的房产同时会不会继承债务?买主的欠款应该怎么办?”

  就此案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刚。邓刚表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父债子偿”不是必然的,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女童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就要一并承担相应的债务。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根据现有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邓刚称,这个案件当中的9岁女孩是未成年人,也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的确不适宜下限制消费令。

  此外,邓刚指出,向女童生父购买房产的买主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法院不适合给小女孩发出限制消费令,但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被继承的财产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救济。”

  南方日报记者 欧楚欣 实习生 刘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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