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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宣判 投资者诉请获法院支持

标签:公司 支持 赔偿 损失 原告  日期:2017-06-03 10:08
19日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刘斌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人民币,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19日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一中院方面表示,该案系中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

  刘斌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伦股份”,股票代码:600696,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对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及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均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亦均予以支持。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进行披露,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宣判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研究丰富支持诉讼的案件类型,持续创新维权方式,扩大支持起诉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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