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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逾23万亿产品将集中登记

标签:公司 信息 办法 登记 信托  日期:2017-09-02 08:57
在2016年末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
  在2016年末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下称中信登)成立后,银监会近期正式出台《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开征求了大半年意见后,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称该《办法》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11月30日前,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办法》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向银监会进行产品报告。

  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办法》指出,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银监会同时披露,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

  《办法》称,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这意味着信托产品实行全面集中登记。

  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在发行前五个工作日申请预登记,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则是在成立前两个工作日申请。信托产品及其收益权的初始登记,则是在信托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

  信托预登记的内容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

  《办法》指出,若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此前,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总经理王玉国指出,信托产品在管理运作期间,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等在形态、数量等方面可能频繁变动,比如证券类投资信托则更是信托资产每个交易日都在动态变化,如果逐项、逐笔进行变更登记,势必会对信托公司和中信登都带来较大的管理压力。(见财新网“信托登记制度设计要平衡的关系”)

  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上,《办法》要求,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不过仅可以委托信托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这是跟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其改动的依据,主要在于解决信托受益权变更时的确权问题。

  同时,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也需要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基本信息在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于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指出中信登的定位为: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忠实履行信托登记和其他相关职能。

  “其他相关职能”为未来或将承载的信托发行流转职能留了“口子”,但业内人士认为,交易职能与信息登记的基础职能有所冲突。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信托登记公司介入了信托发行流转市场,其信息优势太多,因此需慎之又慎地考虑信托登记公司的职能。《办法》指出,信托登记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

  除此,《办法》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益人仅可以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且不违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信托机构仅可以查询与其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息;银监会等有权机关仅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查询相关信托登记信息。

  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一直是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障碍。信托登记制度建设之难,从2001年《信托法》中的泛泛一笔到如今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炉,可见一斑。多位业内人士建议,中信登在做好信托产品登记、交易平台等功能同时,也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和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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