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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是否享有?政府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标签:国 土地 土地使用权 收回  日期:2018-12-03 09:03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我们知道,那么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
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下,要想合法使用土地是需要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

一、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

二、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终止?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要想认定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单位享有对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对方有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而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以及保障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权益,国家现在也正在对农村土地以及国有农垦用地进行确权,同时对土地在内的所有不动产进行登记,大家要及时了解相关动态及时确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是可以将土地收回的。那么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

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政府无偿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至一个月)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被申请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该要求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中记述的具体规定,在期限内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审批方案

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

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货币补偿的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但其还应当依据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报告等具体情况,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

5、下达收回决定

市县级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复议(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所在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

6、注销登记

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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