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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服装设计:创意至上 “腔调”不凡 2018淘宝最热搜关键词

标签:作品 保护 艺术 服 著作权  日期:2019-01-07 17:38
服装需满足生活所需,为公共利益留出合理空间,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著作权,区分服装作品性质甲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经营由公司原创的服装产品,甲公司于2015年发现乙公司销售与甲公司
拿什么来保护你,原创服装设计?

在著作权保护路径下,如何通过对独创性、复制行为、实质相似等的认定,合理划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一直是服装设计类侵权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文作者认为,对于服装设计而言,独立于实用性的美学价值仍为保护核心。通过对其美学价值的探讨,在可保护性及侵权定性上找到出路,是权利人的努力方向。希望这一观点能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

服装设计凝聚了设计者的创造力及审美价值,素来仿冒、模仿高发。除审美意义外,服装需满足生活所需,因此在对服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应恰当划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为公共利益留出合理空间。

一般而言,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主要有两种路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著作权。就著作权而言,主要有赖于司法的事后救济手段。因此在服装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下,如何通过对独创性、复制行为、实质相似等的认定,合理划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笔者以一个案例着眼,管窥一豹,希望能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区分服装作品性质

甲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生产、经营由公司原创的服装产品。甲公司于2015年发现乙公司销售与甲公司某款服装高度近似的服装产品,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服装设计手稿内容包括该服装的轮廓走向及尺寸角度,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图形作品。原告提交的设计手稿的作品性质为产品设计图,以线条及图画表现出产品的设计结构,在设计图上明确标示了产品的角度、比例、构造等要素,故该作品的用途在于指导产品实物制造,且原告依据该设计图实际制造产品实物,该产品即为具有一定艺术意义造型的成衣制品。

此案的难点首先在于如何判断作品性质。从成衣制品方面来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受保护作品”中列明了实用艺术作品,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受保护作品未列明包含实用艺术作品。一种观点认为,成衣制品可依据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八)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二审判决均持此类观点,认为美术作品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由此可以解释为,美术作品不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另一观点认为成衣制品可单独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如华斯实业集团肃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诉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认定“实用艺术品作品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

<1234>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服装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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