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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 推进非洲猪瘟疫苗创制

标签:工作 农业 非洲 农村 防控  日期:2019-02-02 01:03
防止因疫情风险引发生猪产业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完善的防控模式;切实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同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生猪市场平稳有序

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1月29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会上强调,非洲猪瘟防控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保障,确保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努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非洲猪瘟防控既是一场没有退路的攻坚战,又是一场需要常抓不懈的持久战。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坚定打赢防控攻坚战的决心信心,又要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坚决克服消极厌战情绪和松懈麻痹思想,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坚决阻断非洲猪瘟的传播流行,防止因疫情风险引发生猪产业系统性风险,切实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强调,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生猪市场平稳有序,防控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的攻坚阶段。要坚持久久为功,继续毫不松懈地抓好防控措施落实落地。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处置新发疫情,严防二次扩散;全力推进分区防控,逐步建立大区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完善的防控模式;切实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严格督促规模养猪场、种猪场全面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扎实落实防控措施;不断强化舆情应对,有针对性做好解疑释惑、知识普及等工作;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增强措施合力。

会议要求,当前要采取果断措施,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品市场有效供给。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抓好生猪及其产品有序调运;保护基础产能,切实稳定种猪和规模养猪场生产能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优化生猪养殖屠宰布局;强化综合调控,努力保障猪肉产品市场供给。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主持会议并通报当前疫情和防控工作主要情况。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马有祥及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河北、辽宁、重庆等三省市在会上作典型发言。

农业农村部:重点推进非洲猪瘟疫苗创制

据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消息,今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关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同时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被称为养猪业“头号杀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事关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事关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各地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和攻关力度,切实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能力和水平,为防控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加强科研攻关,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基础研究,实施国家“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进非洲猪瘟疫苗创制,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病学和检测技术研究,非洲猪瘟病毒感染、致病与免疫分子机制研究,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和虫媒防控技术研究等科研攻关。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筛选准确、稳定、特异诊断方法,制定规范诊断程序和标准;研究开发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试纸条(试剂盒);制定高效消毒标准操作程序和现场生猪扑杀操作规程;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病毒溯源和疫情处置效果评估。积极开展技术合作,各级各类农业科研单位要充分利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技术和硬件条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研发进程。主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引进国际先进防控技术、方法和设备,合作开展技术研发。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依据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办发明电〔2018〕10号等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从事动物感染实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的,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如确有开展病毒分离实验活动需求的,可与获批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分离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开展相关科研合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 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管理不善发生泄毒事件,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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