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 附全文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材料的
国家网信办对《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全文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国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第四条网络运营者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申报书。(二)网络运营者与接收者签订的合同。(三)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四)国家网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省级网信部门在收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并核查其完备性后,应当组织专家或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六条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三)合同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四)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五)网络运营者获得个人信息是否合法、正当。(六)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第七条省级网信部门在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通报网络运营者的同时,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情况报国家网信部门。网络运营者对省级网信部门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申诉。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记录包括:(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日期时间。(二)接收者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数量、敏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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