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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奶粉禁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

标签:企业 意见 配方 或者 征求  日期:2019-06-28 02:41
拟对婴幼儿奶粉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出租,方便企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使用,等模糊信息;5,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产业地产,可研报告

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就《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婴幼儿奶粉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人应具有完整生产工艺;明确7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等。

对发生的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惩罚力度,明确将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纳入不予受理、不予注册的情形;加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配注册证书的惩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也积极“放管服”要求,方便企业,包括明确经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将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非实际地址)变更的审评审批调整为“当场核实后予以变更”;将检验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增加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复审环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3、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4、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5、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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