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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严禁用PPP变相举债

标签:政府 融资 地方政府 举债  日期:2017-05-22 10:12
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要求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同时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
  近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并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通知》首先要求尽快全面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同时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在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方面,《通知》明确,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业内分析,比如有些PPP项目,地方政府急于引入资金、促成项目,政府可能承诺收益兜底,这样一来风险过于集中在一方,容易导致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等问题。《通知》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的几条禁令均明确指向地方政府近年来各种违规操作及由此引发的潜在债务多发地段。政策导向清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乃至于中介机构,都要注意防范风险于未然。

  《通知》明确,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此外,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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