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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土地新规:执行净地出让!未按时开竣工将处罚!

标签:用地 项目 产业 出让 竣工  日期:2018-08-29 11:32
经营性用地管理,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实行出让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
  8月28日,编辑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

  以下为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   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   (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园区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强对工业园区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突出园区主导产业,推动园区产业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大力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动园区形成上下产业配套发展、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园区与城镇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项目准入会审制度,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地项目引进主体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我市产业特点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对引进和落地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度、科技水平、财税贡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建设开发强度、能耗水平、环境影响以及项目推进计划等相关内容实施会审,提高引进项目质量。   (三)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推行分期供地制度   依据工业产业用地、划拨用地定额标准,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面积,确保项目可行性与用地实际需求相匹配;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规划预留用地范围,根据其实际投资资金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项目申请增资扩产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   (四)实行工业、产业用地出让分级管理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业、产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物流、新型产业用地,下同)实行出让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单宗工业用地 300 亩以内(含300 亩)的由各区审批;300 亩以上的由各区报请市政府审批;100亩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100 亩以上 300 亩以内(含 300 亩)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改革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建立与项目履约投产相匹配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根据引进项目履约情况对奖励资金实行分期支付。   四、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违约处理   (一)合理约定开竣工期限   1.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 号)中“住宅用地必须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其余经营性用地参照该期限执行”的规定执行。   2.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竣工期限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分门别类予以确定,其中计容建筑面积在 30000 ㎡以下的用地原则上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两年内竣工,30000——80000 ㎡的用地原则上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两年六个月内竣工,80000 ㎡以上的用地原则上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经批准增容扩建的工业产业项目,开工期限可再延长六个月;具体开竣工时间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审批权限内结合各工业产业招商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   (二)统一明确开竣工认定标准   1.开工标准。   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实质性施工(施工现场围闭,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打桩等)为准。   2.竣工标准。   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有关开竣工标准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合同(补充协议)中载明。   (三)严格执行开竣工违约罚则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用地开竣工违约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收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各区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的,应同时约定顺延竣工时间。部分历史出让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开竣工期限或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经调查认定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各区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批后监管条件,明确开竣工违约责任。   (四)合理计收竣工违约金   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相应的竣工违约金。除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外,其他各区(管委会)开竣工违约金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五、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   (一)严格限制“企业自身原因”延期申请国土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造成项目用地开竣工延迟的有关事实和原因进行调查认定,细化时间起止,明确责任归属。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项目用地开竣工违约,不得给予延期处理。   (二)严格限制“未净地出让”延期申请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 号)之后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以“未净地出让”为理由,申请或同意办理延期。   (三)规范开竣工延期申请程序用地单位申请延期,应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为节点,提前 30 日向国土部门或属地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超期申请的,用地单位须先向国土部门出具《同意缴交开(竣)工违约金承诺函》,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延期后,对超期提出延期申请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计费时间自约定的申请期限(即到期之日前 30 日)至提出书面申请之日。待用地单位缴纳该部分超期申请违约金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后续延期手续。   (四)明确开竣工违约审批程序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违约原因认定、闲置原因认定及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市国土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相关批复。   (五)其他   政府储备用地、政府融资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适用本条前四款规定。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由属地国土部门报请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作延期处理。   六、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一)落实工业产业项目用地监管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区招商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建设发展协议书》约定对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等履约情况严格进行监管。   (二)完善项目用地开竣工提醒制度   国土部门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和处置,建立项目用地开竣工提醒制度。设立开竣工时限台账,提前两个月函告督促用地单位开竣工,加大土地利用巡查力度,做到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及时处置,事后严肃追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土地盘活力度   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的协议回收,市规划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分割处置,协助办理土地分割处置的规划许可手续。各级发改、科工信、商务、环保、工商、税务、安监、劳动监察等单位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七、横琴新区和一体化发展区域参照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政策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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