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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打击“明租实售”

标签:用地 租赁 住房 通知 集体  日期:2019-07-02 12:48
投资,有效期5年,进一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广州作为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也意味着,是公司,分析,产业地产,IPO上市咨询

7月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有效打击“明租实售”。

此外,《通知》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同时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或将增加供应

按照《通知》,所谓“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这是广州再次明确要加大增量的途径,进一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增租赁住房”包括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此类租赁住房有望大量增长。广州作为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按照计划,至2020年,全市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目前,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第一批试点10个项目中有3个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在加快推进方案设计和报建工作。

同时,在新增租赁住房经营方式上,《通知》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对于各自的新增租赁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这也意味着,新增租赁住房的承租放在经营方式上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通知》规定,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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